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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规程(试行)通知
发布:管理员 时间:2018/1/9 阅读:181 次

济教基字〔2018〕1号

各县区教育(教体)局,直属各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将《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济南市教育局

                                                                   2018年1月3日

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7号)、《山东省普通高中2017级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职业学校综合高中)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学生成长发展事实对学生学业修习状况、核心素养和日常行为表现,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的系统评价,是培育学生政治觉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方向性。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二)坚持指导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指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三)坚持客观性。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四)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五)坚持多元性。坚持评价主体、评价角度多元,落实评价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普通高中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教育专家及校长、教师、家长代表组成。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普通高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进行论证、备案;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过程监督;定期组织培训、交流等活动;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受理的综合素质评价申诉事项进行仲裁等。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含直属普通高中)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分管校长、有关处室(级部)负责人、学籍管理员、校级管理员、教务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成员等组成。

第八条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负责对家长进行相关培训;指导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对学生综合素质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公示;指导综合素质评价交流、展示活动;建立复查、抽查制度;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及时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校各年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年级负责人、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等组成。

第十条 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组建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本年级学生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本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按时记录;对评价数据、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审核;组织展示、交流活动;解答学生与家长的咨询等。

 

第三章 评价方案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教师、家长、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对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整体设计与规范,应包含以下内容:组织领导;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评价工作组织及具体分工;评价工作实施流程;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个人诚信、责任追究、公示等相关制度;成立审核小组;制定保障措施;学生综合素质交流、展示安排;档案管理;各类表格;其他。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以学校正式文件印发,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公开栏、网络等方式公布后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作对评价结果有较大影响的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议定程序进行,调整后的方案及实施细则须重新备案并及时告知全体学生及家长。调整前已作出的评价结果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须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作为每年新生的入校课程之一,使学生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要通过开学第一课、家长会、发

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向全体学生家长宣传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确保家长知晓率100%。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须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校要统筹校内外资源,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从高一年级新生入学起,学校要为每一名学生建立个人成长记录,进行写实记录。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客观记录能够体现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典型事实材料,并及时整理完善。活动记录、事实材料要真实,有据可查。严禁搞集中突击。

第二十条 学校要结合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指导学生

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能反映其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记录、典型事实材料以及标志性成果等有关材料,由学生向学校提出入档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审核、公示制度。每学期末,学校审核小组对学生提报入档的材料进行核查,审核结果连同相关材料在教室内、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管理平台打印生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所有入档材料均须学生本人和审核人员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原始材料要保存至学生毕业后 2 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每学期的入档材料、学生的简要自我陈述和教师对学生的简要评语上传至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

 

第五章 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管理平台设市、县(区)、校三级系统管理员(或业务管理员),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范围内系统的帐号管理、数据维护等工作,指导平台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管理平台为每位在职教师、在籍学生及其家长分配平台帐号,平台实名记录帐号登录使用记录,帐号所有人对本人帐号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管理平台每年 3 月 1 日和 8 月 1 日分别为上、下学期数据自动上报时间(高三年级下学期为 5 月 1 日),普通高中学校须在上述时间之前完成评价信息的审核、公示、上传等工作。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一旦上传,任何人不得修改。

第六章 评价结果

二十六条 学校按学期将学生入档材料与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进行汇总,形成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的成长记录,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 5 个方面的突出表现;学生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教师对学生的简要评语;典型事实材料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籍变动时,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随学籍档案一起转移。通过“普职融通”由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的学生以及省外转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档案内容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家长或教师,可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学校要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诉,认真办理,学校要对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办理情况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或申诉人。如果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逐级向上级教育部门举报或申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普通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市级教育部门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 25%(每县区不少于 1 处),每次抽查班级数不少于年级班级数的50%;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学校至少全部检查一次。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条 每学年初,市教育局与直属普通高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所辖高中学校逐一签订综合素质评价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对评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对各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充分了解各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各年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市、县(区)、校分别与系统管理员(业务管理员)及相关人员签订管理平台保密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区)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学校(包括直属普通高中)建立参与综合素质评价人员信用记录,与相关人员分别签订诚信承诺书。信用不良的人员不能作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或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高中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中学校,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实际,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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